合规化的脚步从未停歇,跨境监管再加一码。
最近,跨境电商圈彻底沸腾了!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,将 “买单出口” 纳入规范监管范畴,多地税局对“买单出口”开刀。不少卖家惊呼,再也不能做“买单出口”了。
近期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5年第17号)。公告第七条明确指出,以代理,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、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,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。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,应作为自营方式,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
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业内人士指出,该政策无疑给跨境贸易行业泼了一盆冷水,“买单出口模式”或将因此而终结。

所谓买单出口,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,通过支付费用 “借用” 其他企业资质完成货物出口的违规行为。
这种模式本质上是通过伪造交易主体、虚构单证信息规避监管,逐渐催生出专业 “卖单团伙”,串联货代、报关行、虚开团伙形成黑色产业链,衍生出虚开增值税发票、洗钱、骗税等一系列违法活动,进而严重影响国家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。
按照新规,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,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情况。
若代理企业未准确报送,将被视作自营出口,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责任。这意味着,“买单出口”涉及的报关代理企业与实际委托出口方,均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。
深圳税务部门7月起重拳出击,连续曝光多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。通报显示,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等违法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,涉案金额从数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。目前,这些企业均已被依法处以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。

业内人士分析指出,这类案件在跨境电商领域往往与”买单出口”模式密切相关。该模式下,无出口资质的卖家通过借用第三方公司名义完成报关退税,虽然操作简便、成本低廉,却暗藏巨大风险隐患:主要表现为企业注册地址虚假、缺乏实际经营场所,账面虽有出口记录却无真实货物流转,更因缺失正规发票导致资金流、货物流、发票流”三流”无法匹配。

7月18日,沈阳市多部门联合执法,成功查处辽宁某电子通讯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。调查显示,该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,通过虚构出口业务、”买单配票”、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,恶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。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。

而在7月24日,内蒙古满洲里税务局也公布一起典型骗税案例。某企业在对美日出口玩具、日用品过程中,既无法提供真实购销合同、运输单据和结汇凭证,又虚构出口业务骗取退税及补贴。经查,该案涉案出口额高达3.4亿元,最终被追缴税款3251万元并处罚款204万元。
与跨境卖家关联的免税政策法规,同样也在进一步规范中。
8月11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值得跨境卖家高度关注的是,该文件首次将出口退(免)税的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,”买单出口”等灰色操作的空间或将被进一\步压*缩。*
这份意见稿中,有三条内容与跨境行业密切相关:
出口货物免税时效:纳税人出口货物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,需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办理免税申报。逾期未申报的,将被视为境内销售,并需补缴增值税(第五十一条);
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:适用免税政策的跨境服务或无形资产,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免税,同样将按境内销售处理,需缴纳增值税(第五十二条);
委托出口责任主体: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,应由委托方办理退(免)税或申报免税。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境内发货人将承担相应退税或缴税责任(第五十条)。
业内人士指出,“未申报”和“手续不全”已成为补税高危触发点,这会显著推高买单出口、不合规委托出口等模式的合规成本。不过,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最终落地时间与执行细则尚未确定。
政策消息一出,在中小卖家圈子炸锅了。随之而来的是,中小卖家面临合规成本高企的难题,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流程复杂、 性价比极低。


如何才能更好应对此次政策?合规化才是真理。
对于使用代理出口的卖家而言,建议签署三方协议,验证货主生产资质及纳税信用等级,合同明确货主涉税责任及赔偿机制;
直营出口的卖家直接作为纳税主体,按 FOB 价全额确认收入,及时申报退税。
总之,跨境电商监管越来越严,卖家应立即停止买单,切断历史风险。同时,注册进出口权或签约合规代理,确保三流合一,关注10月申报系统,按新规分项填报收入。